(一)协议如不损害国家及
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行政
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协议。但应注意的是《城市房屋
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
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
强制拆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
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
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