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 且信用社起诉的多, 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国目前受理的
借款合同纠纷中, 农村信用社
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 银行向法院起诉的
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 但其不能收回的
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 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 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 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但由于种种原因, 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 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 贷款被
拖欠的时间长。
当前, 许多银行、信用社对
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 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
纠纷, 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 有的转贷、续贷数次, 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 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 如果不考虑
诉讼时效的限制, 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 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 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 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 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 无效
担保的案件多, 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
纠纷案件中, 属
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
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
担保贷款; 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 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 有的企业亏损严重, 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 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 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 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 却予以认可。同时, 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