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
诉讼还是仲裁,都具有不可逆的性质。已经审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改变。因此,在处理仲裁的问题需要小心谨慎,那么
劳动仲裁开庭期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1、处理案件实行
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指定或
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
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如
申诉、质证、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等权利。
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应当遵守
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
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
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