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
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
法定代理人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
传票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
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