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用未满十六岁的学徒是算
童工的。
2、根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
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以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罚款,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
监护人,承担所有交通和食宿费用。
第九条规定:无
营业执照、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