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
同父异母、
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
(3)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
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