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实际缴纳的
认缴部分的
股权是指根据《
公司法》和章程规定,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
实缴到位的股权。
2、有意见认为,股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当由
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而不是
登记机关应当考量的问题,而且认缴未实缴的股权未必不具备价值,在特殊情况下价值有可能很高(如认缴的高成长性
公司股权)。
3、但是,未实际缴付
出资的股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
合法性基础与股东按期缴纳出资行为密切相关。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还需要进行
行政处罚,将影响
债务的清偿和质权的实现。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投资者不得
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4、因此,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不适宜用于出质。
5、综上所述,无论是从
股权质押的概念还是从股权质押制度设计的意义来看,对于“在我国认缴股权可以质押吗”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