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
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可以推定“共同共有关系不终止,分割
共同财产不可行;婚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不经
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
财产损害另一方的
财产权利,或一方阻碍另一方合理、合法处分共同财产的的情形,导致家庭矛盾不可调和。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