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折抵
刑罚原则适用的情形有如果
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构成
犯罪的,已执行的
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
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罚款应折抵
罚金;如果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在处罚前已被
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也应当折抵。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
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
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