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2.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
童工造成的
伤残、死亡童工。
3.《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
近亲属给予一次性
赔偿,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
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
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