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任工人代表大会主管下,负责调解本公司内
劳动争议,商洽
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工人代表、公司行政代表和公司工会代表组成。工人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公司方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组织通常设在公司工会。
根据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限定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公司能够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公司,能够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工人代表;
(二)公司代表;
(三)公司工会代表。
工人代表由工人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
公司法定
代表人指定;公司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工人代表大会提议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商量确定。公司代表的人数不得超出调解委员会人员总数的1/3。无成立工会组织的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工人代表与公司代表商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