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故这种行为暂不会涉及到
犯罪及
刑事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