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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疾病婚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而未作出列举。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疾病应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
1、患性病未治愈的。
性病是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以性的接触作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性疾病。而婚姻的基础是两性的结合,患有性病的人结婚,通过性行为配偶很难幸免。同时妊娠妇女患有性病的,其子女一定会被传染。
2、重症精神病患者。
重症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种病人
禁止结婚的原因首先在于精神病人为
限制行为能力或无
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自觉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理解婚姻的意义,不可能承担婚后夫妻间的义务及对子女的责任,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该病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3、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