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是指以
违法占有为目的,违背
信用卡管理
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欺骗财物
数额较大的做法。本罪的
立案准则,根据相关法律限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虚构的信用卡、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做法。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欺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
窃取、收买、欺骗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做法。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糟塌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占有资本,拒不返还的做法。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限定的要求下持卡人拒不返还的数额或者尚未返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