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然可以申请
重新鉴定。
2、
当事人对人
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
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严重
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3、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4、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在庭审阶段申请鉴定人出庭,借助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而不是待法院判决后,结果对己方不利才想到重新鉴定,毕竟重新鉴定的决定权在法院,如果法院不同意重新鉴定,那就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