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
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
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
民法院另行
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
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
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
起诉的,
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
刑事 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
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
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