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
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2、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
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
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
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
3、我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