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案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
起诉,专属
管辖按照法律规定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
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