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按
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
合伙人之间互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
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
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
诉讼或者
仲裁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
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