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指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对于本项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
欺诈、偷盗或者
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没有
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
代理人超越
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
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签发
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
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
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
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
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