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
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的
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死亡证明,包括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
销户口证明;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
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
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
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
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
代位继承人或
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
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
遗嘱或者遗赠
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
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