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费由医院出据的收款收据为准,它抱括:药费、住院费、各项检查费。
赔偿额按双方协定或法院判决来定。
二、
误工费
一般是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定。
三、
交通费应当以实际收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四、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是指受害人及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或就医时发生的费用。
五、营养费
参照
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后续医疗费
除以上六项外
肇事方还应支付受害方实际治疗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法律依据: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