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
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
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
著作权保护期内,人
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给予
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
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
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
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
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