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的。
2、
监护人实施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
指定监护人。
3、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
赡养、
扶养、
抚养费用。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
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