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的,算
工伤。若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