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
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
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