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
1)合伙企业以
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
合伙人相互
权利义务、处理
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
2)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
出资,合伙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合伙人必须合伙参与经营活动,从事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既可以按其对合伙企业的
出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
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
个人财产来
清偿债务,即承担
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
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