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指定
清算组成员。
2.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
代理人从事相关
清算事务,
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为
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