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另一方若能证明他们之间有这个约定,可拒绝偿还。
2、第三人已经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给夫妻一方,那么这个对外所负的
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偿还。
3、在不涉及他人的
离婚案件中,以个人名义借债的一方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4、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
起诉,如果借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个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5、另一方能证明一方借债是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也不需要共同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