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其实是可以买卖的,当然比
商品房的风险来得大。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
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无法
过户,造成买方付了房款,但却无法取得房屋的
产权,买方的权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2、因为没有房产证,造成买方无法确认卖方究竟是不是拟
卖房屋的
产权人。卖方出示的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之间难以建立关联。
3、卖方将房屋卖一个买家之后,有可能会再卖给其它人,这样买方就会无端转入与第三人的官司之中。
4、房屋如果升值较多,卖方可能会反悔,
买卖合同有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其实买方并非处于无保护状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
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
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
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
拆迁房屋的
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