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
代签劳动合同后为
劳动者支付了
工资并缴纳了
社会保险费,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上述事项均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虽然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约定,均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并未体现劳动者的真实意思。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为劳动者代签劳动合同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降低或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减轻或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仍应认定代签
合同无效。
3、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明接受所代签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