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即在一个月内
传唤。
二、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即在一个半月内传唤。
三、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即在十日内传唤。
四、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