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分为
出资义务和权利不得滥用义务。
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
权利不得滥用义务是指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