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允许
个人申请破产。
2、我国确实确立了破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的适用对象、破产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
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的程序。”
此外,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
债务人应当具备
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
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在我国,破产的对象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私人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而不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人。同时,根据《
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不属于法人。
3、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是不允许个人申请破产的,也就是说,个人
资不抵债只能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