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强势一方,在
劳动合同订立环节,如实告知涉及劳动
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不仅是遵循上述原则的表现形式,也有利于促进上述原则的真正落实。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关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具体劳动岗位等信息严重不对称,
劳动者往往缺乏有效途径全面了解有关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对其各项制度和劳动合同有关情况是非常清楚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劳动者很难公平地、平等自愿地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
职业病的可能性,造成
劳动者权益受损。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能选择性告知,隐瞒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