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
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
败诉方承担,但也和
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
利害关系人在
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
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提供
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
当事人查找
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三、
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
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
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
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六、
赔偿如果当事人
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
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七十二条 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
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