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
工伤致五到
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
赔偿医疗费、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果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要求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的待遇。而且,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的,则相应的
工伤待遇都应该由单位负责,如果经协商不成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而在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具体的仲裁请求内容可以由职工自行决定,职工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一次性要求单位支付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全部工伤待遇,也可以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待遇先行主张,以后再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行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就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所有工伤待遇一并申请劳动仲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而且,如果没有一次性要求支付的,其仲裁请求有可能会因超过一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而得不到支持。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
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