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过错一般按
医疗费、
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算
赔偿金额。
二、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
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
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