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履行协议后
当事人发现
伤残的可以再索赔。如果当事人调解时,已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或
赔偿范围已涵盖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受害方再行索赔就不应保护;反之,如果赔偿协议没有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续费用,那么所遗漏的项目就仍应赔偿。
二、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
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
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
证人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