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私
自离开、并超过一定期限,按照
无故旷工处理,严重违反公司
劳动纪律,发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在单位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同时向该员工登记
家庭住址或者暂住地地址发出书面
解除合同的通知(无人接收的话,就保留公司邮寄的证明材料)。
1、同时,
劳动者违反《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