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属于“
情节严重”
第一,未经
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二,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
第三,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2次
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第四,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第五,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第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另外,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也将以
假冒注册商标的
共犯追究
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这样的一种行为,如果情节没有达到非常恶劣的情况的话,是可以按照一般的
民事侵权行为来进行惩罚的。当然了如果说商标侵权行为存在着
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是可以按照
刑事法律规定来进行
立案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