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务派遣应该订立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该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依法载明派遣的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的期限、
劳动报酬和
社保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
违约责任等条款。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义务。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