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并不一定因
专利无效
行政诉讼而
中止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
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
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
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