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
量刑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该罪
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1、
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但不包括单位。
2、
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观形态包括两种不同的主观形态,既包括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包括
间接故意,属于复合性形态。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渎职行为,且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间接性。
二、该罪的量刑问题
1、与其他相关
罪名的量刑比较。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发生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从重处罚的特殊量刑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重处罚情节是“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