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提出工程质量鉴定能获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申请鉴定应当在
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
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
当事人申请
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提出
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
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