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举证盈利减少就可以获得
赔偿吗?
著作权侵权并非举证盈利减少就可以获得赔偿,这是由于仅举证盈利减少这一事实存在,并不能证明他人实施的
侵权行为满足了著作权侵权的要件,而对于著作权侵权要件不满足的情形,
侵权者可以拒绝赔偿。
著作权侵权
构成要件如下: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
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权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
2、须为《著权权法》所明文保护的
排他性权利
3、
被害人须有
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着作权取得须先经
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
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
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单独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权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
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
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
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著权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一定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著权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