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主要受理以下
行政复议申请:
1、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
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
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
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专利
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
处罚不服的;
8、专利
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
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
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及其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