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终止影响再次复议吗?
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再次复议有一定的影响,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所以一经撤回不能再以同样的理由
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
人死亡,没有
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
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
行政拘留或者
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
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