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情况确被告有两种情况:
一、一般而言,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
拆迁补偿裁决等
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
拆迁办公室”充当
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