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
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不予
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
第一,涉案
行为人不构成
犯罪:
(1)有
证据证明未发生
犯罪事实;
(2)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
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
犯罪故意;
(3)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未达到
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
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独立适用
附加刑,不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的
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缓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第三,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办案机关就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有相对比较客观的标准,但是对于第三个标准,对于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观性比较强,在实务中往往成为人情条款。
逮捕的严厉性体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
羁押审查,通常直至
判决生效时止。因此,如果涉案行为人没有妨碍
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也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就没有必要采用逮捕措施。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应当慎用。